入籍要交良民证 申请前4年没有刑事纪录

Friday, 08 August 2014 10:06 Edit by  来源:明报 Published in 加国新闻

新《入籍法》将于其中一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入籍前4年国内外均没有刑事纪录。

 

一名仍未入籍的港人移民阿伟(化名)曾因在香港一时贪图别人遗留下来的iPod、拾遗不报而被控,担心新例或令他失去入籍的机会。移民部仍在研究是否在将来需要入籍申请人提交“良民证”,未来将会有通告,移民部并提醒若有刑事纪录,可能连永久居民身分也不保。

 

《新入籍法》的C-24法案已于今年6月完成立法,新法中部分条款亦已陆续实施,料到明年年中全部实施。

 

阿伟于一年前获得本国永久居民身分,但他在取得身分后,在一次回港期间,因一时贪念拾遗不报遭起诉终被判守行为及罚款,令他有可能因海外犯罪纪录而无法入籍。阿伟去年透过配偶类别移民到本国,并已获发“枫叶卡”,原本一心打算住满居住年期便可申请入籍,但新修订的《入籍法》,令他的情况不再乐观。

 

阿伟说,他去年回港探亲,期间在餐厅拾获一部前一名顾客留下的iPod音乐播放器,但他据为己有,没有交出,没料过程被餐厅的闭路电视拍下,店员报警,他在离开餐厅时,被警察拘捕,控以一项拾遗不报罪名,之后并需到法庭应讯。根据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拾遗不报属刑事罪行。阿伟说,法官宣读案情后,他表示同意案情,被判签保守行为(bind over)两年及罚款一千元。之后他便离开香港,返回温哥华。

 

不过,阿伟说,曾经有法律界的友人向他表示,他的情况属于轻判,如他在两年的守行为期内不重犯,他将不会被留案底。但阿伟亦看过一些报道指,即使没有案底,警方依然会有其犯罪纪录,因此将不能取得俗称“良民证”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

 

按照旧有的《入籍法》,申请人在加国以外的地方,即使曾有刑事纪录,亦可申请入籍,但新修订后,刑事纪录将包括申请人在加国以外的地方。

 

移民部发言人勒萨热(Sonia Lesage)回复本报查询时表示,新《入籍法》中的一些条款,现时仍未实施,而有关海外刑事纪录的一项,预料将会在大约一年内实行。至于届时会否要求申请人提供“良民证”,移民部未有正面回应,只表示详情有待公布。移民部补充,当该条款实施后,申请人需要在申请前的4年内,在本国及海外,均没有刑事犯罪。

 

移民部又提醒,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RPA),本国永久居民如在海外犯罪,将有机会丧失居民身分或被递解。

 

本报亦曾向香港警署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查询,职员表示,由于法庭可在定罪或不定罪之情况下,判处被告签保守行为,单凭当事人讲述的情况,无法确定他的判罪会否令他留有案底。职员指:“有部分签守行为的个案,亦会留有案底。”她建议申请人亲身前往香港的办事处,申请个人的犯罪纪录资料,需时约8至10个工作天。

 

阿伟坦言,没想过因为贪图一部价值数百元的电玩,竟有机会影响他申请入籍,现时他只能寄望,在守行为期限届满后再回港申请相关纪录,以确定自己能否申请良民证。他亦希望透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其他人奉公守法,以免后悔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