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3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学生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一种剧毒物质)试剂注入到宿舍饮水机内,造成同宿舍学生黄洋饮用后身体不适,并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因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于2014年2月18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林森浩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及家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旦投毒案”二审现场,林森浩当庭翻供,称曾多次稀释毒液。来自北京华夏物证研究中心的法医胡志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发表证言称,被害人黄洋并非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继发多发性器官衰竭。但检方认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是依据书证得出,并未参与尸体解剖,而检方申请的鉴定人员法医专家陈忆九也表示,黄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
焦点一:有没有动机
一开庭,林森浩就针对自己此前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所作的供述进行更正——第一,没有故意杀人动机;第二,要对犯罪事实的供述进行一些更正。
他首先回应了有关自己与黄洋“关系不好”和“妒忌黄洋”的一些说法,并明确告诉法庭,自己与黄洋的关系还不错,投毒只是“像平时拍来拍去玩闹一样,单纯只想看看黄洋会有什么样的反应”。他反复强调,这种“反应”指的是黄洋发现被下毒后所表现出来的状态,而不是呕吐、眩晕甚至住院、死亡这样的生理反应。
记者了解到,根据林森浩和黄洋的室友、同学的证词,并未能找到太多有关两人关系不和的言论。他俩共同的室友葛某某,与林森浩关系不如和黄洋合睦,但据葛某某说,林森浩与黄洋关系“还不错”,“没听说过有什么矛盾”。
一名教师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听说(两人)因为追一个女生不和,林森浩没有追到那个女生”。这名教师同时表示:“这一点你们(公安机关)要再去了解一下。”
此外,检方提供的证据还显示,另有一名学生说,黄洋曾在对面宿舍里说过,放假要组织大家一起去国外旅游,并转身对林森浩说,“你应该不会去”。这个细节,也成为检方认为林森浩“心存仇恨”的证据之一。
但今天在法庭上,林森浩称,自己与黄洋关系不错,两人平时还会一起去健身房健身,“出了事了,大家自然而然会把以前很多细节挖出来,但其实我跟他无怨无仇”。
除此之外,一份来自两人同学的证言称,“林、黄二人学习成绩差不多,林在科研能力方面还更强一些”。此前有消息称,林森浩或是因为没能考上博士,而妒忌黄洋考上了博士。
与前两次开庭林森浩“面无表情”不同,这次开庭,当被问到有没有话对黄洋父母说的时候,林忍不住抽泣落泪。有好几次,他被主审法官要求“控制情绪”。
林森浩称,他今天翻供“没有什么其他原因,主要是想对家人、对黄洋的家人以及各个方面负责”,“就是想把实情讲出来,(翻供)这样对我的案情也不一定有更多帮助”。
一位不愿具名的犯罪心理学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不管林的上诉理由是什么,有两点是可以肯定的,其一是林承认案件是他做的,其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且被害人的病情进展林某是知晓的。在被害人病重住院期间,林任由其病情恶化,而事后认为是“好奇心”驱使,这似乎显得牵强。
这位专家表示,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而言,有些人的犯罪动机是隐藏极深的。林森浩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有多次机会可能阻止被害人死亡的恶果发生,然而林某都没有做,“这若不算故意,那什么算是故意?”
焦点二:死因是中毒还是肝炎
今天庭审中最大的意外来自辩方对于死因的质疑。辩方申请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专家胡志强称,黄洋并非死于中毒,而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导致的急性肝坏死。
胡志强认为,“喝了这个(有毒的)水跟得了乙肝没关系。他的表现都是乙肝症状。”他称自己掌握了一份由中山医院消化科教授和血液科两名医生在黄洋住院期间的一个会诊意见,这份会诊意见称“不排除爆发性乙肝引起的肝衰竭”。
胡志强指出,黄洋在4月6日、8日、12日做的针对乙肝病毒的血液检查中,曾有3个抗体都呈现为“阳性”状态,造成这种检验结果“唯一可能就是感染了乙肝”。“如果是中毒,乙肝病毒抗体不会是阳性的结果。爆发性乙肝跟二甲基亚硝胺没有关系,这是两个不同事件的巧合。”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新刑诉法规定的、保障司法公正的新做法。据了解,胡志强是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他从事法医鉴定30余年,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做过法医,目前在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工作。
检方申请的鉴定人员陈忆九并不认可胡志强的说法。
陈忆九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鉴定人员,他曾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陈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结论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5位专家中包括传染科专家。
陈忆九表示,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有两种可能,一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一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无法因此断定其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陈还表示此前的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的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
此外,检方还提出,胡志强的结论主要依据的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
庭审中,检方还问到了胡志强资质,胡志强表示,自己不具备毒物方面鉴定资质,“我不是毒物鉴定实际操作专家”。
审判人员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作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焦点三:毒物放了多少,是否能致死
除去对死因的新看法,胡志强还对司法检验机构作出的法医鉴定结果提出质疑。“报告只说了在他(黄洋)的尿液中检测到了二甲基亚硝胺,并没有数据支撑说检测到了多少,也没有具体的质谱图。这种定性但不定量的报告等于毫无意义”。他认为,对于一份检验报告不能光看结论,还应该看一系列原始化的数据,尤其是支撑这一结论的质谱图一定要提交法庭,“因为大自然的水里面也会含有二甲基亚硝胺,光检测出来有这个东西,不能说明问题”。
关于这份“质谱图”,辩方律师斯伟江称,已经在最近半年多时间里向检方申请提看了多次,均未得到回应。
对此,检察官作出回应:“有关(人服用二甲基亚硝胺的)中毒量和致死量,是没有科学结果的,因为不可能拿人体来做实验。我们咨询过相关专家,包括毒鼠强这样的有毒物质,都是在案例累积下来得出的大概致死量数据。因此定量检测是没有意义的。”
就“质谱图”而言,检察官称:“并非有猫儿腻故意不提供,而是本案中所有的鉴定都不提供质谱图。”
此前,林森浩对侦查机关称,他往饮水机桶里倒了一瓶大约50毫升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和注射针剂中大约2毫升的二甲基亚硝胺液体,并用一瓶550毫升的矿泉水进行稀释。
今天他将这一供词改为:往饮水机桶里倒了不到40毫升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但并未注入注射针剂中的毒液,且除了用一瓶矿泉水稀释外,还分两三次用自己的漱口杯将饮水机槽内的有毒液体舀出,并盛取盥洗室内的自来水进行稀释。
用斯伟江的话来说,即便不考虑这个细节,按照侦查机关此前给出的结论,林在1100毫升矿泉水中注入了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液体,那么这些毒量是否会致死实际也是存疑的。
林森浩投放毒物的毒性也成为庭审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据称,陈从实验室中取得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并非从正规渠道购买而来,而是一瓶生产于12年前的产品。
这瓶二甲基亚硝胺销售者的证言显示,她于2011年接到复旦学生吕某某的电话,要求购买一瓶二甲基亚硝胺原液,但当时这个产品已经停产,“我从仓库里给她找了一瓶,10年前生产的,100毫升装的。”
林森浩在2013年投毒所使用的这瓶二甲基亚硝胺,在被实验用后,其实又经过了两年时间。也就是说,这瓶试剂被用作投毒是在生产12年以后。
按照辩方的说法,林森浩倒进饮水机水槽内的,是一瓶挥发了的、且“毒性”并不确定的毒物。
司法鉴定机构后来通过对大鼠进行实验发现,在将二甲基亚硝胺经口送入大鼠体内后,实验大鼠在剂量达到每千克体重37毫克的时候,会发生超过一半死亡的情况;但在林森浩此前的实验中,他和研究团队通过静脉注射的方法,按照每千克体重50毫克剂量的标准实验,70只大鼠中有58只存活。
斯伟江说:“静脉注射效果更直接,但致死率却低很多。我们有理由怀疑,林森浩所用的、廉价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可能在十几年后,早就不是’二甲基亚硝胺’了。”
还有一些细节也被拿出来为林森浩辩护。斯伟江说,林在投毒前实际并不是很清楚二甲基亚硝胺究竟有多大的毒性,“他自己在给饮水机里投毒时,也没有戴口罩、没有戴手套,真正的二甲基亚硝胺通过鼻子吸入也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对此,检方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和人体体内都发现了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是到案后先作了有罪供述后,再取得了相关毒物证据;尽管是非法生产的毒物,但生产时间很长,销售也不止一批,销售者也证实毒物含二甲基亚硝胺为99%。而毒物含量到底有多少,林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确有不一致,但双方对于购买、试验、试验后放置地点等关键情节都能相互印证。
检方表示,林森浩在确认毒物数量等时,侦查人员没有任何示意,林也可以自如地数次减少毒物数量。由于林森浩投毒的饮水桶和饮水机在事发后被清洗,所以无法测出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检方认为药剂量是一个伪命题。
23时20分,漫长的庭审终于接近尾声,在辩方律师斯伟江的强烈要求下,法庭在决定结束辩论后又再次决定给控辩双方各10分钟进行辩论。
在庭审最后,林森浩表示,自己对不起黄洋的父母和亲人,“如果我侥幸能活着出去,一定会尽全力补偿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