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News 导语: 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的重要利器之一,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它的施行都产生了显著的成效,无疑将对日益普遍的腐败行为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防止腐败,同时对已经初涉腐败的官员,这一制度就像高悬头颅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官员产生畏惧之心。
官员财产申报如何才能成为反腐利器
为了加强了解和监管领导干部的个人的“家产”和“家事”等事项,中共当局将从过去抽查的比例从3%的干部,增加到10%,并且视抽查的结果作为干部晋升的必要考虑。这项措施将遍及150万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据人民网报导,每临岁末年初,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特别的材料,但去年年底中央组织部发出一份最新通知,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等一系列要求。报导指,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
报导指出,上述《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为此,2014年12月,中组部又发出通知,对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工作作出安排,把抽查核实之弦绷得越来越紧。
中组部干部监督局负责人表示,今后,抽查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根据中组部最新发出的通知,从2015年1月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此外,凡是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将全部进行重点抽查。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总量达到150万名。
现在,很多国家均已专门对公职人员进行道德立法。如美国国会1978年就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1992年又颁布了附有大量司法判例的《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加拿大在1994年颁布了《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高级别官员财产公开都是这些道德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据报道,同样是发展中国家,巴西既有对一般公职人员进行规范管理的《公务员道德法》,详细列举了15项从政禁令并作为公务员晋升的参照;也有针对高级官员监管的《行政、立法、司法部门高级官员申报财产法》,对各级政府官员以及法官和检察官的财产申报予以具体规定。当然,立法者也可以考虑,官员财产公开与官员隐私之间如何做出平衡。比如,有的国家并不主张将所有的官员财产等私人情况公开上网,但是,公民可以提出申请察看某位官员的财产等情况,而且,这些官员的私人材料也严禁用于商业等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可以说是中国特色,是针对中国基本国情的本土化实践探索。及时跟踪领导干部的动态,是群众路线阶段成果的检验与完善,是培养“四有”干部的常态化措施,也是“三严三实”从严治党的具体化表现。
近年来,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填写一份特别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而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在从严从实监督管理领导干部显得越发重要的境况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就逐渐成为了从严监督管理干部重要举措,成为了“从严管党关键在于从严治吏”的具体体现。不过,虽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监督管理干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诸如报告敷衍了事,虚报、瞒报甚至有情不报仍然存在,领导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现象仍是屡禁不止,这不仅备受干部群众诟病,还有损了党委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更是影响了党的执政公信力和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究其原因,除了干部本身就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因怕被组织抓住把柄而虚报、瞒报外,那就是日常教育监管、抽查核实流于形式,追责问责机制的缺失,以及相关部门的查处力度较轻,未形成有力有效的震慑效用。这不仅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流于形式,甚至在独自唱着监督管理干部的“独角戏”,从而让心存侥幸者一次次地触碰红线、逾越底线。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哪些人要报告?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哪些事要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两大类,共14小类。
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何时报告?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所列事项。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 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向谁报告?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向谁请示?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谁来监督?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违规咋办?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