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的信息就像6月的天气一样不可捉摸。继多地大暴雨令街巷成河之后,昨天(6月17日),一条惊悚消息忽然在朋友圈汹涌流动。内容是:“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我是来自北京的承诺者,坚持人贩子死刑!”“我是来自湖南的承诺者,坚持人贩子死刑!”这个消息有不同变种,有的是图片,有的是文字,几年前公安部通缉人贩子的公告再度被挖出,甚至还有“现代家庭”式的故事——叙述者以被拐卖儿童父母的口吻绘声绘色讲述女儿被拐,十年寻亲,终于找到被弄瞎眼睛街头讨饭的女儿,女儿却因备受残害不幸去世。
寻亲文章还有上面这样的配图,当然图中女孩并不眼瞎。有观察者认为,这样惊悚的故事情节可能受到电影《贫民窟的百万富翁》或者其他民间故事的影响。
当天并没有关于儿童拐卖的重大新闻,但网民的情绪被人贩子的可恶和朋友圈信息的劲爆所点燃,无数网友挥动手指、义愤填膺地做出了“承诺”与转发。随后,“冷静”的声音也开始出现,一些专栏作者很快发表付费文章讨论立法问题,详细解释为什么不能用“一概死刑”来对付人贩子,理性斐然,但同样没有问:6月17日并非什么特殊日子,为何关于人贩子的消息忽然铺天盖地?更晚时候,终于也有网友指出这是一场互联网营销。
那条刷屏的朋友圈
反对与支持者各有说法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表示不支持。她说,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亦有网友指出,法律中原本就已经规定对于罪大恶极的人贩子可以处以死刑。但相比抓住人贩之后的惩罚力度,破案力度才更关键。同时应该加大对购买儿童者的打击力度。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就此话题,陈士渠在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实际上,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
而现行的《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某网站做出的调查,截至18日0时,近80%的被调查者赞成一律判死刑。
某网站的调查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江南则不无担忧地发问:不知道会不会有一天,大家都忙着转发“酒后驾车一律死刑”,“公款吃喝一律死刑”,“教师体罚儿童一律死刑”呢?
网友:是在做营销
在各方讨论的声音中,微信公众号移动互联网(sjydhlw)抛出了一个貌似惊人的言论:你只是帮别人赚钱。
细心的作者发现,在这条关于人贩子的消息页面最下方有一个推广链接:感谢某网站友情支持。点开此链接会跳转到某婚恋网站的注册页面,从此微信跳转过去的链接具有唯一性(方便网站统计)。作者分析道,每注册一个用户,该网站都为此付费,换句话说,这是该网站的一次“花钱买用户”的商业行为。
那么这条朋友圈会让这个婚恋网站付费多少(也是制作此朋友圈消息的企业/个人收益多少)呢?“移动互联网”计算,按100万承诺者的规模,会产生12.5万元的收益。计算过程如下(如果没有耐心可以跳过下段)。
有100万人承诺,而所有打开页面的人里面只会有10%的人做出承诺(这就意味着有1000万人看过此页面),从页面转化到点击广告的转化率为5%,进入注册页面后成功注册的比例为5%,每个注册的单价为5元。计算公式:(100万/10%)*5%*5%*5元 = 12.5万元。
通俗点说,这无非又是一次靠曝光率转化注册用户的案例,而这次的曝光率利用的是人们的同情心。“移动互联网”发出此文时,已有80余万人做出承诺。
“移动互联网”最后引用其朋友的一句话做为结尾:要是对拐卖儿童的判死刑有用,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同理)要是对腐败分子判死刑有用,从明朝开始我们就是清廉之国了。贩毒抓住了就是死刑,可贩毒的还是源源不断。反对这种快餐式的解决问题方法,低端,廉价,不值钱。
或许,这一切只是一场网民情绪的扰动,像黄梅天阴晴不定,像股市红绿变幻,来无影去无踪,却给无论转发者还是不转发者都留下了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