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令:义务教育公办校不得办民办

Monday, 17 May 2021 14:24 Edit by  CCNews 报道 Published in 教育资讯

第74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民办办学行为,规范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行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容非常长,核心内容是这几点:

1、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2、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3、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三方面完善民办校设立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增加了3方面的规定。是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

增加条文:

1、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2、是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增加条文: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3、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增加条文: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看完条例,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肯定是:会如何执行呢?自从本世纪初,由于申请示范性高中的规定,很多名校都撤销了初中部。初中阶段,名校办民校风靡一时。大部分官办民校,都有说不清的公校背景与关系。其实,国务院不允许官办民校,这一精神应早已往下传达。这是短暂的插曲,还是一个时代的终结?具体怎么走,且拭目以待!(言炎)

Last modified on Monday, 17 May 2021 14:30